哈芬槽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哈芬槽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让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査,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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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从亊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哈芬槽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变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位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査。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的,应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
(2)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违反法定规程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哈芬槽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 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